文化革命造反派(现实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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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田金莲的血泪控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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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Admin 周一 四月 29, 2013 4:13 am

武汉田金莲的血泪控诉


我于1999年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左五巷52号,曾云青私房一栋1至5层。后又扩建、加层。有江汉区政务部门发的房产证、土地证、地税证,每年纳税了。一楼开诊所100多个平方,证照齐全。
可是,轰轰烈烈的城中村改造,没有任何人找我谈,更没有签协议,2011年11月10日,徐某闯进我家,强迫拍照。我说你“私闯民宅”。他叫我找拆迁办。
2011年11月16日下午3点,我外出。等我下午5点回到家,才发现我的卧室被撬,现金12620元被盗,还有黄金项链一条、包括吊坠的约50克、两个白金戒指约40克、两个手链约30克均被盗。我立即报了警。刑警也来勘察了现场。紧接着2011年11月20日中午12:45,我正在3楼关窗户。结果,推土机把探头直接伸到了我家4楼。推土机的拍照是SANY,SY215C-8S。只听得“轰”的一身巨响,我家整栋房子便在空中摇晃了。顿时吓得我眼前发黑,一下子昏死在3楼地板上。十几分钟后,我想醒过来。感到脸上湿漉漉的,用手一摸,原来是昏倒的时候摔伤的。我才发现自己,流了很多血,遍身都是,就像一个血人。我顽强地拖着沉重的步子,上到4楼,才发现4楼的面前已经被彻底打垮了。整栋楼房全改变了结构,成了危房。随时有倒塌的危险,更谈不上挡风避雨了。
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犯罪!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宪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。第十条规定: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…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”。第十三条规定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”。《宪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
《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,依法纳税。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第六条规定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,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”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第七十八条:“无权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,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、征收土地的,其批准文件无效,对非法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批准、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,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,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非法批准征收、使用土地,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以及《物权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九条和《征收补偿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这样的征地、拆迁是违反法律的,是野蛮的犯罪!应该收到惩处!
可是,罪恶还没有停止,紧接着,我家房屋的电线、门窗全部被盗走,有时深更半夜往我家仍鞭炮、有时破坏我家自来水管,造成我家水漫金山,不得安宁,晚上一团漆黑,阴森恐怖。白天风吹雨打、雪花飘零。叫我怎样安身?
接着,2011年12月20日,车牌号为SK210-LC的推土机,又将我家5楼、6楼的墙推到两面。推倒后,我从断壁残垣中攀爬上去,才发现我的制药器械、熬药机、打粉机、压片机、制丸机等全部被盗走。我家祖传的无价之宝——清代的“古董瓷坛子”秘方全部被盗走。
我拨打110、市长热线、湖北电视台、楚天电台、武汉电台,去过居委会、拆迁办反映情况,以及去信区、市、省各级部门信访,都没有得到任何回音,要么推诿,要么无人过问。我又于2012年元月17日,到区委反映情况,请求解决。因为快过春节了,寒冬腊月,我无家可归,没有地方住,家已被拆成危房,不能住了。再加上,我的诊所被这样野蛮的强拆导致停业,我没有了收入来源,身无分文。结果,区委里的保安把我押送到居委会,叫居委会小夏,连吓带哄地要我回去。拆迁办要把你的人搞得不见!拆迁办白羊了那些穿黑衣制服的年轻人?就是对付你们这些‘刁民’的!说不定哪天把你杀掉!你要钱还有什么用?
我在这破败不堪的危房度过了春节,吃的是剩饭,睡的是雪花飘零的“雪床”!
苍天啊!我遭到这样飞来横祸,暴力野蛮拆迁、财物被抢、人身受伤,整日以泪洗面,视力明显下降,精神受到强烈刺激,我只希望讨回一个公道!将默许、放任罪恶的人绳之以法!本人不胜感激,多为患者服务,回报社会。




控诉人:田金莲
电话:13260624577
证明人:余金香、周东英、黄桂珍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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